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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zhí)業(yè)資格,或將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護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我廳會同省消防救援總隊起草了《省消防條例(修訂草案)》,并公開征求社會意見。現(xiàn)將公開征求社會意見的情況說明如下:
對第十五條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由本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提出意見,認為在國家部委層面,已經(jīng)實現(xiàn)了應急管理部門對消防救援機構的整合,但在省級以下的應急管理部門和消防部門仍是各自獨立,防火橋架應急管理部門無法對消防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
對第十九條中“鼓勵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聘用注冊消防工程師從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見,防火橋架建議將此條中的“鼓勵”修改為“應”,理由為消防重點單位的火災危害性更大,社會影響性更大,防火橋架聘用注冊消防工程師對此類工作更為適用。并建議政府內(nèi)部監(jiān)管機構工作人員提高個人持證數(shù)量。
建議將第八十條中“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改為“特殊建設工程”并按照新版《消防法》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guī)定》對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許可前置條件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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