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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專業消防指引的內容包含防煙排煙系統設計與土建相關問題、防煙系統、排煙系統、系統控制和其他問題五部分。
指引中常用的規范、標準為引用方便,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正文簡稱《建規》)、《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正文簡稱《汽車庫防火規范》)和《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2017(正文簡稱《建筑防排煙標準》)表采用黑體字提出問題,宋體字提供解答的形式表達。
《建筑防排煙標準》屬于全專業規范,哪個專業違反相關的條文則應提在相應的專業。
1 各設計單位的建筑、電氣及暖通專業應密切配合,相互協調,相關設計圖紙應由各專業會簽,確保建筑工程的防煙排煙系統設計到位。
2 對于采用自然通風的樓梯間、前室、合用前室、避難間等場所,應分別在建筑及暖通專業的平面圖中標注出可開啟外窗或門洞的面積
3 對于《建筑防排煙標準》中要求設置固定窗或可熔性采光帶(窗)的場所及部位,應在建筑專業平面圖中標注該場所及部位的地面面積、固定窗或可熔性采光帶(窗)的面積及設置高度。
4 對電動排煙窗、擋煙垂壁等,建筑、暖通專業應分別在平面圖中標注排煙窗位置及有效面積、擋煙垂壁底部高度、控制方式,電氣專業應對控制方式予以實施,并標注清晰。
1.0.2《建筑防排煙標準》.0.2條:“對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業與民用建筑,當專業標準有特別規定的,可從其規定”,如何理解?
有專業標準(規范)的按專業標準(規范)執行,但未涵蓋的內容則按《建筑防排煙標準》執行。例如:汽車庫防煙分區的劃分及其排煙量應符合《汽車庫防火規范》的規定,排煙風管的耐火極限、排煙口、補風口的設置要求等應按《建筑防排煙標準》執行。
1.0.3《建筑防排煙標準》.0.4條中的“準入制度”能否給予明確?
同一個型號通風機或者是防火閥的各種規格都必須經過“準入”檢測與批準嗎?建筑防煙、排煙系統的設,應選用符合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標準的產品。
1.0.4對于建筑高度超過50m的高層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風條件的樓梯間,可采用自然通風防煙方式;設置于建筑主體中附樓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4m且小于或等于50m)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當其符合自然通風條件時,也可采用自然通風防煙方式,但附樓部分與主樓部分(建筑高度大于50m)之間交界處(在主樓投影線及以外)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墻、甲級防火門或特級防火卷簾),如附圖1.0.4所示。
1.0.5《建筑防排煙標準》中有可開啟外窗面積、可開啟外窗有效面積、固定窗面積,如何計算?《建規》中的消防救援窗能否代替固定窗?
可開啟外窗面積:是應用在防煙系統的自然通風系統中,其可開啟外窗面積是指外窗可開啟扇的(窗洞)面積,外窗的設置位置應方便直接開啟。對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可開啟外窗設置高度及位置可不作要求。
可開啟外窗有效面積:是應用在排煙系統的自然排煙系統中,其可開啟外窗有效面積是指可開啟扇的有效排煙面積,與外窗的開窗形式和開啟角度有關且應設置在儲煙倉內。具體面積計算按《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3.5條執行。但對避難層(間)的可開啟外窗設置高度可不作要求。
固定窗面積:是設置在設有機械防煙排煙系統的場所中,窗扇固定、平時不可開啟,僅在火災時便于人工破拆以排出火場中的煙和熱的外窗。面積為可破拆部分的有效凈面積消防救援窗:是指專供消防隊員進入進行救援的窗口。
1.0.6固定窗由哪個專業表示?防煙樓梯間及封閉樓梯間,規范要求在頂部設置固定窗,樓梯間在內區,不靠外墻且無法通至屋面時如何設固定窗?《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1.4條所述房間為內部房間時,此區域的內部房間如何設置固定窗?玻璃幕墻是否可以是固定窗?《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1.4條、第4.4.14條,屋頂設固定窗,是否可以設在吊頂上面?
1.0.7某丙類房,在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500m,設計機械排煙系統,但在中間設有防火墻分開,且各自具有兩個獨立的安全出入口,近似于貼鄰建筑。請問:是否還需要根據《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1.4條的規定設置固定窗?
1.0.8對于地下封閉樓梯間、地下防煙樓梯間、大型建筑中間不到屋頂以及沒有外墻也沒屋頂的樓梯間、高層建筑被避難層分段的防煙樓梯間如何滿足“在其頂部設置不小于1m的固定窗”的要求?
2 設置固定窗、可開啟外窗及開口,由建筑專業設計。條文制定的目的就是要求疏散樓梯間能盡量靠外墻設置,或樓梯間通至屋頂。
3 防煙樓梯間在建筑的頂層,其頂部應設置1m的固定窗。超高層建筑的避難層下部的樓梯間,處于交通核內,頂部無法設置固定窗,可按照建筑專業要求,交通核內的樓梯間在避難層可以不設固定窗。
對于在首層不靠外墻的地下室樓梯間,當在其頂部設置直接對外的固定窗確有困難時,地下室樓梯間在首層開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門廳的門,可作為該樓梯間頂部的57固定窗使用,但當門廳凈高大于3m時,尚應在門廳外墻的上部設置不小于1m的可開啟外窗。
對于在首層不靠外墻的地下室樓梯間,當其與地上部分樓梯間共用(在首層通過防火隔墻、乙級防火門進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分樓梯間按《建筑防排煙標準》第3.3.11條的相關規定設置了固定窗時,地下室樓梯間在首層與地上部分之間防火分隔用的防火門,可作為地下室樓梯間頂部的固定窗使用。體育場館、航站樓等高大空間內受工藝制約不具靠外設置樓梯間條件時,位于高大空間內部的樓梯間可于樓梯間頂部或側墻上部設置固定窗,固定窗開向高大空間。
1.0.9地下一層封閉樓梯間自然通風是執行《建筑防排煙標準》第3.1.6條?還是第3.2.1條(強條)?即:是在首層開12m外窗呢?頂上開1.0m的外窗?采用自然通風的20m的外窗,是否包含頂部10m的外窗?
1.0.10《建筑防排煙標準》第3.3.10條,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的場所不應設置百葉窗,且不宜設置可開啟外窗。樓梯間是全部設置固定窗,還是有條件時可設置可開啟外窗,滿足平時通風要求?
不應設置百葉窗,且不宜設置可開啟外窗,如有可開啟外窗,則應要求火災時聯動關閉。
平時通風用的外窗可替代固定窗,但應設置在中庭的頂部。采用機械排煙的中庭,火災時平時通風窗應具消防聯動啟閉的功能。
1.0.12《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4.2條,要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的排煙系統設計應分別按照50m和100m進行豎向分段。對于建筑高度大于50m且小于100m的公共建筑,服務于其建筑高度50m以下部分系統的排煙風機,可否設置于屋面?
還是必須設置于中部的設機房?建筑高度超過50m的工業建筑是否需要分段設置排煙系統?可以設置于屋面,并非必須設置于中部的設機房。應復核風機的風壓,并且50m以上的排煙管道應設在獨立管井內。
1.0.13工業建筑中,滿足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蝕、抗強風、抗暴兩等性能)的屋頂式消防排煙風機可直接設置于室外。民用建筑也有輕鋼屋頂、網架屋頂,是否可執行?風機設置于專用機房內如何把握?
是否可以用玻璃鋼雨棚之類遮擋,不設置單獨機房?民用建筑為輕鋼屋頂、網架屋頂等無法設置專用機房時,屋頂式消防排煙風機可直接設置于室外,但應滿足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蝕、抗強風、抗暴雨等性能);對于高鐵站地下空間、人防商城等有景觀要求的場所確無法設置專用機房時,風機可設在半室外空間等圍護結構滿足防護和檢修要求的位置。
1.0.14《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4.5條排煙風機要求風機兩側應有600mm以上的空間,結合第6.5.2條,加壓送風機兩側是否也需要600mm的檢修空間?
對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在滿足《建筑防排煙標準》第3.1.3、3.2.1條要求時,采用“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樓梯間可采用自然通風的防煙方式
1.0.16建筑高度大于54m,不大于100m的住宅,按照《建規》規定需要設置避難房間,其設計是否要符合《建筑防排煙標準》第3.2.3條的規定?
1.0.17《建筑防排煙標準》中的第3.3.10條:果用機械加壓送風的場所不應設置百葉窗,且不宜設置可開啟外窗。第3.3.12條: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避難層(間)尚應在外墻設置可開啟外窗,其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該避難層(間)地面面積的1%有效面積的計算應符合本標準第435條的規定。這兩條的規定是否沖突?
避難層(間)按《建筑防排煙標準》第3.3.12條執行,其余情況按《建筑防排煙標準》第3.3.10條執行。
1.0.18醫院避難間的面積25m左右,且往往只有一面外墻,很難在不同朝向開不小于2m的外窗。請問:按照《建筑防排煙標準》第3.2.3條的規定,是否意味著這種避難間都只能設機械加壓送風?
1.0.19地下部分的獨立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能否采用窗井的辦法自然通風?或建筑不定義為風井,定義為下沉庭院是否可以滿足要求?窗井尺寸如何確定?
地下一層和地下二層前室滿足規范自然通風條件時可采用自然通風,但每層窗井均宜獨立設置,合用時,通風有效面積不小于各層前室要求開窗面積之和。地下三層及以下前室,應采取機械加壓送風方式。
直通室外的疏散門如上部敞開空間在儲煙倉以內時,可開啟部分可計入自然排煙口面積。
1.0.21樓梯間自然通風,合用前室加壓送風,前室送風口設置于側墻、風口頂貼板下或者梁下,是否可以?
當樓梯間采用自然通風,前室送風口可設置于側墻頂部或樓板頂部,不便于直接開啟時,應在距地高度為1.3m~1.5m的位置設置手動開啟裝置,此時前室送風口不應正對或貼鄰樓梯間疏散門,也不應被門遮擋。當樓梯間采用機械加壓送風時,前室加壓送風口不被門遮擋即可。
1.0.22《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2.4條,“公共建筑、工業建筑防煙分區的允許面積及其長邊允許長度”中長度的定義是什么?走廊寬度大于25m或者局部大于25m時,走廊允許長邊的長度是否需要嚴格執行《建筑防排煙標準》表4.2.4中數據?
對于矩形、L形、多邊形等形狀的房間,一個防煙分區的任一邊長度不應大于《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2.4條中規定的防煙分區長邊的允許長度;對于圓形且為個防煙分區的房間,其直徑不應大于防煙分區長邊的允許長度。對于走道(回廊),其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是指任意兩點之間的沿程距離。
對于主體寬度不大于25m的走道,當其局部變寬(該局部的累計長度不超過該走道總長度的1/4,變寬的寬度不超過6m)時,該走道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不應大于45m;對于寬度大于25m且小于或等于3.0m的走道,該走道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不應大于50m。
中庭定義:貫通三層及三層以上、對邊小凈距離不小于6m,且連通空間的小投影面積大于100m的室內空間
注:當上述室內空間,二層及以上樓層的貫通空間與周圍場所采用固定防火分隔(防火墻、滿足防火要求的防火玻璃等)時,可按高大空間進行防排煙設計。
1.0.24《建筑防排煙標準》第3.1.6條,當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封閉樓梯間不與地上樓梯間共用且地下僅為一層時。這里的共用如何理解,地上地下樓梯間互通,僅在層用防火門及防火墻相隔,算不算共用?
不共用:地上地下樓梯間共井,且地上、地下梯段之間在首層采用防火隔墻分隔無連通門的情況。
共用:地上地下樓梯間共井,地上、地下梯段之間在首層采用防火隔墻分隔,且在此分隔墻上有防火門的情況。
1.0.25《建筑防排煙標準》第3.3.7條及第4.4.7條要求防排煙管道不應采用土建風管;對于加壓風機或補風機的吸入段和排煙風機的壓出段,對送風或排煙的效果影響較小,是否可以采用土建風道?車庫非人防區域風井是否需要內襯鐵皮風管。采用土建風道時,土建風道尺寸比內襯風管大多少比較合理?
防煙排煙風管的主要工作段(加壓送風機或補風機后的壓出段風道及排煙風機的吸入段風道)不應采用土建風道;非主要工作段(加壓送風機或補風機前的吸入段風道及排煙風機的壓出段風道),只能僅限于地下室的室外通風豎井中(含局部水平轉換井),可采用土建風道,但應保證土建風道光滑、密閉不漏風,且應復核士建風道阻力以及送風機、補風杋或排煙風機的風壓值,確保送風或排煙效果。其余場所均應采用風管或內襯風管的土建風道。
1.0.26《建筑防排煙標準》第3.3.8條豎向設置的機械加壓送風管道應獨立設置在管道井內。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和排煙補風系統能否共用連通室外的取風管?主樓機械加壓送風的進風井和車庫的補風井出地面地方能否共用?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和排煙補風系統均從室外取風,發生火災時從管道外部受到煙火侵襲的概率低,可以共用管道。主樓機械加壓送風的進風井和車庫的補風的進風井可以共用。(要考慮風壓、風速、風量是否滿足要求)
1.0.27《建筑防排煙標準》第3.3.5.1條送風機的進風口應直通室外,進風囗和排煙口在避開人員密集場所的情況下,風口底部距地高度如何要求(目前做法不統一)?
進風口和排煙口的設置,應符合《建筑防排煙標準》第3.3.5條規定。進風口底部宜距地不小于500mn;排風口與人員密集場所距離小于10m的情況下,排煙口底部距人員活動地坪的高度不應小于2.5m,大于10m的情況下,排煙口底部宜距地不小于500mm。
1.0.28《建筑防排煙標準》第3.3.5條:送風機的進風口應直通室外,加壓風機房設在室外,機房外墻設百葉,從機房吸風可否?應采取防止煙氣被吸入的措施,具體采用什么措施?送風機與排風機進出風口不在同一面時,距離要求怎么把握?
進風口與排煙口處于相同的建筑面時距離與高差要求,應按《建筑防排煙標準》第3.3.5條的相關規定執行(距離/高差不小于20m/6m);當進風口與排煙口處于不同建筑面(建筑相對面或相鄰面)時距離/高差應不小于10m/3m。
1.0.29當房間面積大于200m時,自然排煙窗(口)開啟方向有何要求?
設置在外墻時必須(或者應)采用下懸外開式,設置在屋面時必須(或者應)果用對開式或百葉根據《建筑防排煙標準》要求宜采用下懸窗/對開式/百葉式,當采用上懸窗或其62它類型時,應設置在儲煙倉內,其有效開啟面積按《建筑防排煙標準》及配套圖集執行。
2.0.1一層為擴大前室,直接對外開門,是否需要設置加壓送風口?若需要,送風量如何計算?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首層前室(含共用前室、合用前室)有直接對外的大門,此種情況首層是否設置加壓送風口?
首層的擴大前室或擴大封閉樓梯間需要按照《建規》的規定做好防火分隔,確保安全。由于首層的擴大前室或擴大封閉樓梯間面積會較大,其機械加壓送風效果難以保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口效果不佳。可以采用自然通風的方式防煙。但封閉樓梯間和防煙樓梯間前室應保留乙級防火門并向疏散方向開啟。
首層擴大前室應能自然通風采光,當擴大前室凈高不大于6m時,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小于建筑地面面積2%且不小于《建筑防排煙標準》第3.2.2條要求;當擴大前室凈高大于6m時,自然通風開口面積應按《建筑防排煙標準》表4.6.3計算。
不符合自然通風要求的擴大前室,應設置加壓送風系統,送風量按30m/(hm)計算或按通向內部門(通往走道或其它防火分區的門)漏風風速≥1.0m/s,取大值當擴大前室機械加壓送風風量與其余樓層相差不大時,可與其余樓層共用加壓送風系統,當相差較大時應獨立設置
2.0.2樓梯間加壓送風,前室滿足自然通風條件,這種防煙組合方式是否可以?如果可以,樓梯間風量如何計算?
對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可以釆用樓梯間送風、前室不送風的方式。可參考《建筑防排煙標準》第3.1.5條要求執行:當采用獨立前室且其僅有一個門與走道或房間相通時,可僅在樓梯間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樓梯間計算送風量按樓梯間送風、前室不送風進行計算,且不小于《建筑防排煙標準》表3.4.2-3中的數值。防火橋架
2.0.3《建筑防排煙標準》第3.4.6條,前室送風量計算中規定N1取3,前室送風系統只負擔1層或2層前室的,N1值是否應按實際樓層取?地下樓梯間超過3層的N1值是否還是取1?地下樓梯間:當地下僅為車庫或設用房時,N1取1;當地下具有公共用房(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時,層數小于3時,N1取實際樓層數量;3層及3層以上,N1取3。
前室:當實際樓層數小于3時,N1取實際樓層數量;3層及3層以上,N1取3。
2.0.4《建筑防排煙標準》第3.4.6條,當樓梯間自然通風,前室加壓送風時,風速按公式06(A1/Ag+1)計算。這里的A1和Ag是否指所有樓層的所有疏散門的面積還是單層?對于住宅建筑,Ag每層疏散門數量是按一個計算還是按實際疏散門數量計算?
2.0.5《建筑防排煙標準》第3.4.2條:子母門,算單扇門,還是雙扇門?四個表格中風量按開啟1個2.0m×1.6m的雙扇門確定,當雙扇門規格不一致時,風量是否可以按門扇截面積調整?
住宅中戶門的子母門,門洞風速法計算門洞風量時可以按單扇門考慮,但計算漏風量時子母門的門縫應按實際長度計算。
對于雙扇門,當其規格與表格不一致時,應按照公式計算,由于要計算門縫漏風故不能按照面積調整。
2.0.7樓梯為3層及以內,只設置一個送風口對著樓梯間送風,未設置井道,是否屬直灌式送風,風量是否需要加大?
2.0.8加壓送風系統風機風量為計算風量的1.2倍;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設計風量消防風管、風口的選型計算采用計算風量還是風機風量?
風機風量=計算風量×1.2,式中1.2的系數為漏風系數,僅為風機選型時的風量附加,風管及風口的設計采用計算風量。
2.0.9地下為住宅儲藏室時,地上地下樓梯間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是否可合用?
根據《建筑防排煙標準》第3.3.4條,當地下部分為汽車庫或設用房時,可共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地下為儲藏室時,不可共用。
2.0.10排煙風機是否能和其它排風風機合用機房?加壓風機可否與其它送(補風機合用機房?
排煙機房、機械加壓送風機房與補風機房、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機房共用時,應滿足以下規定:
1 排煙風機可與排風風機、通風空調風機合用機房,但機房內不得設置用于機械;
3 加壓送風機可以與消防補風機合用機房,加壓送風與消防補風均需從室外進風,且不得設有用于排煙和事故通風的風機與管道;
5 住宅樓的地下非機動車庫和儲藏室,平時排風兼火災排煙、平時送風兼火災補風的雙速或變頻風機,當管道系統完全共用時,該風機房不屬于合用機房,可不按《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4.5條設置自動噴水系統。
2.0.11加壓送風機宜設置在系統下部,排煙風機宜設置在系統上部。如何把握?受條件所限,加壓送風機可否設置在系統上部?排煙風機可否設置在系統下部?
有條件時應按《建筑防排煙標準》執行。當受條件限制時,加壓送風機可設置在屋頂,但應滿足相關要求(如與排煙口的間距、專用機房等),避免受煙火影響。
2.0.13泄壓閥必須設嗎?壓差與哪些因素有關?泄壓的旁通管尺寸如何確定?
當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余壓值超過允許壓力差時,應采取泄壓措施;壓差與《建筑防排煙標準》第3.4.9條中兩個公式中的參數有關;泄壓旁通管的管徑不大于送風主風管管徑的1/2。
2.0.14樓梯間層數較少時,可僅設置一處壓力傳感器。高度超過多少時,設置兩處?
按樓梯間服務的建筑高度確定壓力傳感器設置的數量,服務高度小于等于24m的樓梯間設置一處;其余按《建筑防排煙標準》圖示執行。
2.0.15《建筑防排煙標準》第3.3.1條、第4.4.2條:“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每段高度不應超過100m”、“建筑高度超過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住宅,其排煙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應超過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應超過100m”。問題:“每65段高度”如何確定?
2.0.16地上防煙樓梯間被避難層分為上下兩部樓梯間(高度之和小于100m),是否可以共用一套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加壓送風量按兩部樓梯間的計算風量疊加)?如果不允許,依據規范條文是什么?
獨立設置,《建規》第5.5.23條(通向避難層(間)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被避難層分開的兩個防煙樓梯間是各自獨立的,應分別設置。
按照《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3規定的高壓系統風管選取防煙、消防補風、排煙風管厚度;風管耐火極限參照07K103-2等其余規范、圖集中防火風管做法和要求。
2.0.18需每層設置避難間(住宅除外)的加壓送風系統,屋面設置加壓送風機,共用豎井,火災時,開啟幾層的風口?
加壓送風機房內的加壓送風機的進風應接至室外百葉,也可通過集氣室等方式連接
2.0.20防煙樓梯間和前室分別獨立設置加壓送風,可否一個加壓風機負擔相鄰兩個樓梯間,另一加壓送風機負擔其余兩個前室?可否在住宅樓地下儲藏層一個加壓送風機負擔多個封閉樓梯間?
2.0.21防煙樓梯間與合用前室屋面加壓送風機是否都有電動風閥?《建筑防排煙標準》第3.3.5.6條:當送風機出風管或進風管安裝單向風閥或電動風閥時,應采取火災時自動開啟閥門的措施。此條是否只針對寒冷地區?
設常開風口的防煙樓梯間,需要采用止回閥或設聯動關閉的電動風閥;設有常閉風口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不設。
2.0.22加壓送風系統僅服務3層及以下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其加壓送風口是否可以采用常開風口?
加壓送風系統僅服務3層及以下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其加壓送風口可以采用常開風口,但每層前室或合用前室應設置直接開啟風機的按鈕
2.0.23機械加壓送風口不宜設置在被門遮擋的部位,風口與門開啟有無距離要求?
2.0.24《建筑防排煙標準》第3.3.8條及第4.4.8條要求豎向設置的防排煙管道要設置在土建豎井內,管道外每樓層要設置防火封堵嗎?管道需要檢修嗎(一定要設檢修嗎)?
土建井道已具有耐火極限要求,無檢修門的管道與豎井之間無需再設置防火封堵。
3.0.1《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1.2條,同一個防煙分區應采用同一種排煙方式。相鄰兩個防煙分區,是否可以采用不同的排煙方式?
3.0.2走道排煙時排煙口允許排煙量較小,排煙口數量過多,如何解決?
對于凈高小于等于3m的場所,其機械排煙系統的單個排煙口的允許排煙量可按《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4.12條第款規定的排煙口風速(10m/s)計算確定
3.0.3走道劃分兩個以上的防煙分區時,每個防煙分區排煙量是否需要單獨計算?
每個防煙分區排煙量單獨計算,一個排煙系統負擔兩個及以上防煙分區時,排煙風機排煙量執行《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6.4.1條,即“按任意兩個相鄰防煙分區的排煙量之和的值計算。
3.0.4當公共建筑僅需在地上異形走道設置自然排煙時,除在疏散長邊的兩端加2m外窗外,其它距離短的與之相通的走道需不需要考慮?
3.0.5地下儲藏室,儲藏室面積均不大于50m,計算排煙量時是否可以按《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6.3條執行?
地下儲藏室,儲藏室面積均小于50m時,可通過走道排煙,其計算排煙量不應小于13000m/h。
3.0.6根據《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6.3.1條,建筑空間凈高小于或等于6m的場所,其小排煙量均按不小于15000m/h計算嗎?
對于建筑空間凈高小于或等于6m的房間,當單個防煙分區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100m2時,其計算排煙量不應小于7200m/h;當單個防煙分區建筑面積大于100m時,其排煙量應按不小于60m/(h·m)計算,且不應小于15000m/h。
3.0.7對于高大空間排煙規范規定凈高大于如m場所經計算確定且不小于《建筑防排煙標準》表46.3內排煙量,在實際項目中經常碰到面積大于100m小于300m,凈高很高的房間,如果按照表格中的要求排煙量感覺過大,排煙系統設計困難,請問如何取值?
除相關專業規范有特殊規定外,對于連通空間(樓面開口)投影面積小于或等于200m的辦公、學校、住宅、房等功能場所中的中庭(含中庭回廊),或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300m、凈高大于6m且不貫通多個樓層的門廳、倉庫等高大空間,當采用機械排煙時,其計算排煙量可按空間體積換氣次數不小于6次/小時確定,且不應小于00m/h;當采用自然排煙時,其白然排煙窗(口)開啟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中庭或門廳等空間地面面積的5%
當公共建筑房間內與走道或回廊均需要設置排煙時,應滿足第4.6.3.4條要求。
當公共建筑房間面積較小,不滿足《建規》第8.5.3條面積要求,但有房間滿足設置有效面積不小于該房間建筑面積2%自然排煙窗時,可按照第4.6.3.4條要求,其走道或回廊的機械排煙量可按60m/(h·m)計算且不小于1300m/h,或設置有效面積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積2%的自然排煙窗(口)。
除相關專業規范有特殊規定外,工業建筑的走道可參照《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6.3.3條及第4.6.3.4條的規定。
3.0.9《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6.3.4條,當公共建筑房間內與走道或回廊均需設置排煙時,其走道或回廊的機械排煙量可按60m/hm計算且不小于1300m/h,走道排煙面積的計算是以下3種情況的哪種:1.僅走廊(回廊)面積;2.走廊(回廊)面積所有與之相連的無排煙房間面積之和;3走廊(回廊)面積+所有與之相連的無排煙房間面積中的一個房間面積?
3.0.10建筑入口設置一個面積較小、層高大于如m的門廳,需要按中庭進行排煙系統設計嗎?
面積不大于100m、中空部位與周圍不連通(上一層為實墻、防火玻璃等),且建筑入口處嚴禁設有可燃物時,可不按中庭進行排煙設計。
排煙口邊緣之間的小距離≮0.9Ve0.5,Ve---1個排煙口的排煙量 m3/s。
3.0.13擋煙垂璧高度是否需要設置在儲煙倉下沿以下?如果需要,擋煙垂壁高度會很高,怎么做?
空間凈高小于等于3m的走道或房間,當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擋煙垂壁高度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20%,且不應小于500mm即可;當采用機械排煙方式時,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10%,且不應小于500m即可。
空間凈高大于3m的走道或房間,按計算儲煙倉高度設置,擋煙垂壁高度設置在儲煙倉下沿,可采用活動式擋煙垂壁。
3.0.14房間高度不一樣(例如階梯教室),排煙量按高度考慮,排煙風口的排煙量如何取值?
排煙量按凈高處確定;小清晰高度按人員到達的髙處確定;排煙口允許排煙量根據《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6.14條公式計算,應考慮煙氣溫度T和排煙口下的煙層厚度db。
3.0.15對于自動扶梯區域、室內單獨樓梯(如酒店一層的大樓梯、高大空間的單獨樓梯,非防煙樓梯、封閉樓梯),排煙系統如何設計?
此類扶梯著火時不作為疏散樓梯,同時一般均有防火卷簾將其與其他室內空間隔開,可不設置排煙設施。
室內單獨樓梯無防火卷簾,按規范要求應加擋煙垂壁,則此處排煙面積歸為上層,無需考慮高度問題,擋煙垂壁的高度需要與周圍空間排煙儲煙倉的高度相一致。
《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6.5.1條和第4.6.5.2條中庭周圍場所設有的排煙系統是指自然還是機械,還是全包括?中庭排煙量按照標準第4.6.5條計算。根據規范條文解釋,當中庭周圍場所設有機械排煙或自然排煙時,中庭排煙量應按第4.6.5.1條計算;當中庭周圍場所不需設置排煙系統時,中庭排煙量應按第4.6.5.2條計算。
《建筑防排煙標準》第5.2.4條規定:當火災確認后,擔負兩個及以上防煙分區的排煙系統,應僅打開著火防煙分區的排煙閥或排煙口,其它防煙分區的排煙閥或排煙口應呈關閉狀態
3.0.18《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2.3條,設置排煙設施的建筑內,敞開樓梯和自動扶梯穿越樓板的開口部位應設置擋煙垂壁等設施。頂層和走道連通的敞開樓梯間,樓梯間的窗戶是否可以作為走道的自然排煙窗?
疏散樓梯間窗戶均不可作為走道自然排煙窗使用,其余非疏散樓梯間的窗戶可作為走道的自然排煙窗,但應在儲煙倉以內。
3.0.19《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4.10條,用常開百葉風口加常閉排煙閥代替多葉排煙口,常閉排煙閥除了有火災開啟的功能,是否應該要具280℃熔斷功能?如果可以具以上兩種功能,排煙支管是否可僅設一個常閉排煙閥?
當所設置的常閉排煙閥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有關準入制度時,且經過檢驗可滿足規范所需消防功能要求,由家提供檢驗報告,此時可僅設一個常閉排煙閥。
3.0.21《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1.3.3條中,“周圍場所任一房問”,指的是《建規》第8.5.3條中需要設置排煙設施的場所,還是不論大小的所有房間?
若是,則房間面積是否應計入“回廊”的面積?不論大小的所有房間:不計入“回廊”面積。
3.0.22《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1.3.2條規定,周邊場所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規》中的規定設置排煙設施。但是,對于公共建筑中地上面積在50m~100m的房間,雖然有可開啟外窗但開窗有效面積不滿足房間面積2%時,是否也不需要考慮排煙設計?
不需要。按照《建規》第8.5.3.1條,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外
3.0.23《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2.1條,采用自然排煙的場所是否需要劃分防煙分區,設置擋煙垂壁?
當空間凈高≤9m時需要設置擋煙垂壁,空間凈高9m時,防煙分區之間可不設置擋煙垂壁。
3.0.24《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2.4條、第4.6.3.2~4條,僅對公共建筑、工業建筑相關場所排煙提出要求,住宅建筑其走道防煙分區及排煙設施如何設置,是否參照公共建筑的要求?
住宅建筑防煙分區劃分可參考《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2.4條和本《指引》.0.22條設計,住宅地下儲藏室需要設置機械排煙的房間或走道的排煙量,按照《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4.12.3條執行。
3.0.25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的非機動車庫,其機械或自然排煙設施如何設置?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一個防火分區內、防火橋架無充電設施且與相鄰場所或部位之間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的單個非機動車庫,當其建筑面積大于50m或被分隔成多個隔間且其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時,應設置排煙設施。當采用機械排煙方式時,其防煙分區的排煙量應按不小于60m(h·m)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15000m/h;當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自然排煙窗(口)的有效面積應按不小于地面面積的2%計算確定。
對于設有充電設施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的非機動車庫,當其單個建筑面積大于50m或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時,應設置排煙設施;當采用機械排煙方式時,其防煙分區的排煙量應按不小于90m/(h·m)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15000m/h,當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自然排煙窗(口)的有效面積應按不小于地面面積的3%確定。
對于建筑空間凈高小于或等于3m的住宅建筑內的非機動車庫,其防煙分區的允許長度不應大于36m。
3.0.26《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2.4條僅執行了《汽車庫防火規范》中防煙、防火分區的面積的規定,其他如防煙分區的劃分(長邊)、儲煙倉厚度、排煙口排煙量等均按《建筑防排煙標準》執行?車庫的一個排煙系統多能帶幾個防煙分區?如果一個排煙系統帶兩個以上的防煙分區時,排煙量按任意兩個相鄰防煙分區的排煙量之和的值計算嗎?
《建筑防排煙標準》已明示防煙分區面積劃分、排煙量按《汽車庫、修車庫、停71車場設計防火規范》執行(汽車庫防煙分區允許長邊長度不宜大于60m,當具有自然對流條件時,不宜大于75m);儲煙倉厚度、單個排煙口允許排煙量、風管耐火極限、補風系統及機房設置等要求均按《建筑防排煙標準》執行。
每個防煙分區宜單獨設排煙風機,當一個排煙系統帶兩個及以上防煙分區時,排煙量按任意兩個相鄰防煙分區的排煙量之和的值計算
按照《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第6.1.5條,一個防火單元面積不超過1000m。建筑專業按照防火單元劃分時,按每個防火單元設計排煙系統。
《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6.4條中所謂“相同凈高”,是指一個排煙系統所承擔的多個防煙分區的建筑空間凈高均大于6m,或均小于或等于6m;所謂“不同凈高”,是指一個排煙系統所承擔的多個防煙分區的建筑空間凈高,其中部分防煙分區的凈高大于6m,部分防煙分區的凈高小于或等于6m。
倘若可以,那么一個防煙分區出現不同凈高時如何計算排煙量?分別計算疊加可否?可以劃分為同一防煙分區,排煙量按不利計算,無需疊加
3.0.30地下室是否可以使用窗井進行自然排煙?自然排煙是否還需要考慮補風?地下室是否可采用窗井自然補風?
地下一層和地下二層滿足《建筑防排煙標準》自然排煙要求時可采用窗井自然排煙,但每層窗井(排煙井和補風井)均應獨立設置;
地下三層及以下,僅限貼鄰下沉式廣場等室外空間布置且滿足《建筑防排煙標準》自然排煙要求的情況時可采用自然排煙。
當釆用窗井進行自然補風時,補風窗井面積、補風口位置、風速及自然補風窗(口)開啟的有效面積應符合《建筑防排煙標準》規定。
3.0.31《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3.2條,當工業建筑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其水平距離上不應大于建筑內空間凈高的2.8倍,當此類建筑凈高較小時,執行難度較大,如何解決?
第4.3.4條,房、倉庫的自然排煙窗不符合對邊設置要求時,應如何考慮?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近的自然排煙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0米,具有普遍性。對于采用自然排煙方式的丙類、丁類工業建筑,當其建筑空間凈高小于或等于10.7m時,其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近的自然排煙窗(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0m;
當其建筑空間凈高大于10.7m時,該水平距離不應大于空間凈高的2.8倍當自然排煙窗不符合《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3.4.1條設置時,其防煙分區內任點與近的自然排煙窗(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0m,排煙窗(口)應設置于儲煙倉內。
采用自然排煙時,需要考慮補風,補風系統設置應滿足《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節要求,補風口應設置在室內1/2高度以下,且不高于10m。
3.0.32對于公共建筑、工業建筑中的空間凈高大于6m場所,在《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6.3條中表4.6.3給出了一個自然排煙窗(口)面積的計算方法,而在第4.6.15條中又給出了一個計算公式4.6.15。請問:二者的關系是什么?是否是適用于不同場合?假如此兩條的概念一致,計算結果不一致如何定奪?
3.0.33《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6.5條中規定,中庭采用機械排煙時排煙量不應于107000m/h,自然排煙時應按照自然排煙窗口的風速不大于0.5m/s計算有效面積,經計算為5945m。而條文解釋為25m的有效開窗面積。請問:條文與說明是否存在矛盾?
3.0.34《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3.6條,“自然排煙窗應設置手動開啟裝置。尚應設置集中手動開啟裝置和自動開啟裝置”。問題:1)手動開啟裝置一定是指機械式的裝置嗎?2)自動開啟裝置具體指什么裝置?
機械操作機構(拉杅、按鈕)、電動操作杋構、氣動操作機構均屬手動開啟裝置通過煙感、溫感探測裝置聯動啟動或溫度釋放裝置啟動的排煙窗,都屬于自動開啟裝置。
3.0.35《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4.1條規定當建筑的機械排煙系統沿水平方向布置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機械排煙系統應獨立設置。則不同防火分區的排煙風機排出段能否合用豎井和風管?
對于地上建筑,當房間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500m,不論其采用機械排煙或自然排煙方式,均應設置直接補風設施;當地上無窗房間設置了排煙口且房間門為防火門時,也應設置直接補風設施;其余則可通過相連的走道進行補風。
對于地下建筑,當房間建筑面積大于200m,或房間設置了排煙口且房間門為防火門時,房間應設置直接補風設施,其余則可通過相連的走道進行補風,但補風走道應有可靠的進風設施
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均應設置直接補風設施。
3.0.37機械排煙系統設計計算中,在對風口規格選用和風管斷面尺寸設計時,是按照排煙系統設計風量還是計算風量?是否可以認為“設計風量”只是用于風機的選擇計算?
風機風量=計算風量×1.2,式中1.2的系數為漏風系數,僅為風機選型時的風量附加,風管及風口的設計采用計算風量。
3.0.38對使用層高有要求的房,必須設置電動活動式擋煙垂壁才能滿足《建筑防排煙標準》要求。對于房不設置吊頂,并且管道需要從擋煙垂壁上方穿過的情況下,電動擋煙垂壁該如何設置?
3.0.39不同的防火分區的室外排煙口和室外補風口,其間距是否需要按《建筑防排煙標準》第33.5條的規定執行?
3.0.40對于《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2014第8.2.1除敞開式汽車庫、建筑面積小于1000㎡的地下一層汽車庫和修車庫外,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排煙系統,并應劃分防煙分區。對于這條規范并未提到地上車庫、地上單層或多層車庫的排煙問題。那么地上單層的車庫是否需要設置排煙設施?
條文說明8.2.1 本條對危險性較大的汽車庫、修車庫進行了統一的排煙要求。建筑面積小于1000㎡的地下一層和地上單層汽車庫、修車庫,其汽車坡道可直接排煙,且不大于一個防煙分區,故可不設排煙系統。但汽車庫、修車庫內遠點至汽車坡道口不應大于30m,否則自然排煙效果不好。防火橋架對于敞開式汽車庫四周外墻敞開面積達到一定比例,本身就可以滿足自然排煙效果。但是,對于面積比較大的敞開式汽車庫,應該整個汽車庫都滿足自然排煙條件,否則應該考慮排煙系統。汽車庫一旦發生火災,會產生大量的煙氣,而且有些煙氣含有一定的毒性,如果不能迅速排出室外,極易造成人員傷亡事故,也給消防員進入地下撲救帶來困難。根據對目前國內地下汽車庫的調查,一些規模較大的汽車庫都設有獨立的排煙系統,而一些中、小型汽車庫,一般均與地下汽車庫內的通風系統組合設置。平時作為排風排氣使用,一旦發生火災,轉換為排煙使用。當采用排煙、排風組合系統時,其風機應采用離心風機或耐高溫的軸流風機,確保風機能在280℃時連續工作30min,并具有在高于280℃時風機能自行停止的技術措施。排風風管的材料應為不燃材料。由于排氣口要求設置在建筑的下部,而排煙口應設置在上部,因此各自的風口應上、下分開設置,確保火災時能及時進行排煙。大、中型及地下汽車庫、修車庫一旦發生火災,將會產生大量煙氣,為保障人員疏散,并為撲救火災創造條件,需要及時有效地將煙氣排出室外,所以將本條確定為強制性條文。
4.0.1《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4.6條,“排煙風機應與風機入口處的排煙防火閥連鎖,當該閥關閉時,排煙風機應能停止運行”,《建筑防排煙標準》第5.2.2條“排煙防火閥在280℃時應自行關閉,并應連鎖關閉排煙風機和補風機”,是否理解為各排煙支路上的排煙防火閥也需聯動排煙風機和補風機?
4.0.2《建筑防排煙標準》第5.1.2.4條,系統中任一常閉加壓送風口開啟時,加壓送風機應能自動啟動。《建筑防排煙標準》第5.2.2.4條,系統中任一排煙閥或排煙口開啟時,排煙風機、補風機自動啟動這里的自動啟動是指通過消防報警系統實現,還是需要單獨拉線實現?
4.0.3《建筑防排煙標準》第5.2.2.4條,“系統中任一排煙閥或排煙口開啟時,排煙風機、補風風機自動啟動”,是否是指排煙系統中一定要設置常閉排煙閥或排煙口?第5款排煙防火閥280度時應自行關閉,并應連鎖關閉排煙風機和補風機,此處的排煙防火閥是指排煙風機入口處的排煙防火閥,還是排煙系統中任一排煙防火閥?
擔負兩個及以上防煙分區的排煙系統須設置常閉排煙閥或常閉排煙口,排煙系統僅擔負一個防煙分區的可不受此限制,但應設置風機的現場手動啟動信號按鈕。排煙風機、補風機采用就地手動啟動、消防控制室遠程啟動、消防報警系統自動啟動功能連鎖關閉排煙風機和補風機的排煙防火閥為排煙風機入口處的排煙防火閥。
4.0.4防排煙系統的聯動動作和自動動作的控制措施是否不需要再通過消防控制室來執行?只是將各種“動作”的結果和狀態反饋信號給消防控制中心?
仍需要和消防控制室有信號來往,同時將各種“動作的結果和狀態反饋信號給消防控制中心。通過溫度釋放啟動的排煙窗,宜將各種“動作的結果和狀態反饋信號給消防控制中心。
4.0.5《建筑防排煙標準》對防煙系統劃分為自然通風系統和機械送風系統,對排煙系統劃分為自然排煙系統和機械排煙系統,然而,對于補風系統的形式沒有進行表述。請問:補風系統是否是也分為自然補風和機械補風?倘若是,則根據《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5.5條的規定,對于手動可開啟外窗的補風設施也要“聯動控制”嗎?
《建筑防排煙標準》第4.5.3條,明確補風系統分為自然進風和機械送風方式。自然補風(窗)口應設置手動開啟裝置,設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開啟的自然補風(窗)口,應設置距地面高度1.3~1.5m的手動開啟裝置或自動開啟設施,當設置自動開啟設施時,應與排煙系統聯動。
4.0.6加壓送風機、排煙機、補風機現場手動啟動裝置是否應設置在機房外?
5.0.1根據《建規》第9.32祭,房內有爆炸危險場所的排風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和有爆炸危險的房間隔墻。請問民用建筑中,廚房、鍋爐房事故排風管道是否屬于此范圍,不可穿越防火分區、防火墻?
如按此考慮,廚房、鍋爐房事故排風管道難以布置。民用建筑中廚房、鍋爐房等事故排風管道不屬于此范圍。
5.0.2通風(空調〕風管、排煙風管是否允許穿越建筑內前室(合用前室)、疏散樓梯間、避難走道?條件限制必須穿越時,需要采取什么措施?
建筑高度大于250m時,排煙風管不可以穿過樓梯間、(合用)前室;通風(空調)風管必須穿越時,應設置土建夾層。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50m時,當風管必須穿越時,應設置土建夾層或風管設置耐火保護,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墻體耐火極限,穿越防火墻應設置防火閥(排煙防火閥)。
5.0.3暖通機房、設房、電梯機房等外墻上的排(進)風囗是否需要設置防火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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