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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關于中水(蕪湖)電纜股份有限生產不合格產品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蕪市監質罰字〔2019〕017號)顯示,防火橋架防火橋架2019年6月26日,在省級監督抽查中,當事人生產的鋁合金電力電纜(規格型號YJLHV 0.6/1KV 3×70,生產日期2019.3.5)被安徽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判定為不合格產品,不合格項為護套失重試驗項目不符合GB/T 31840.1-2015標準。經查該批次不合格鋁合金電力電纜產品同批生產260米,抽樣40米,庫存55米,當事人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檢查前自行銷毀165米。同型號產品銷售價為20.5元/米,貨值金額5330元。
當事人生產不合格產品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及《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3)處貨值金額(5330元)1.5倍罰款,計人民幣柒仟玖佰玖拾伍元整(7995元)。
2019年6月26日,在省級監督抽查中,當事人生產的鋁合金電力電纜(規格型號YJLHV 0.6/1KV 3×70,生產日期2019.3.5)被安徽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判定為不合格產品,防火橋架不合格項為護套失重試驗項目不符合GB/T 31840.1-2015標準。經查該批次不合格鋁合金電力電纜產品同批生產260米,抽樣40米,庫存55米,當事人在我局檢查前自行銷毀165米。同型號產品銷售價為20.5元/米,貨值金額5330元。
當事人生產不合格產品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及《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處貨值金額(5330元)1.5倍罰款,計人民幣柒仟玖佰玖拾伍元整(79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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